AC米兰官网章程
(2025年修订)
序 言
AC米兰官网的前身是1949年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野战军第一兵团卫生学校(1978年发展为石河子医学院)。1996年,石河子农学院、石河子医学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师范专科学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济专科学校合并组建AC米兰官网。2000年学校入选国家西部大开发重点建设高校;2004年被教育部和兵团确定为省部共建高校;2008年进入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行列;2012年入选国家“中西部高校综合实力提升工程”(一省一校)高校行列;2017年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一流学科)高校;2018年成为教育部与兵团“部省合建”高校;2022年入选新一轮“双一流”建设高校。
学校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秉承“明德正行、博学多能”的校训和“团结、务实、求真、创新”的校风,坚持“立足兵团、服务新疆、面向全国、辐射中亚”的办学定位和“以服务为宗旨,在贡献中发展”的办学理念,坚持“以兵团精神育人,为维稳戍边服务”的办学特色,到本世纪中叶,全面建成西部一流、国际知名的有特色高水平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办学治校,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AC米兰官网,英文译名为Shihezi University(缩写为SHZU)。学校官方网址为http://www.shzu.edu.cn。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北四路221号。
第三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定义务和责任。
第四条 学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践行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教育使命,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服务国家战略需求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为导向,忠诚履行新时代兵团职责使命,大力培养爱国爱疆、担当奉献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将“热爱祖国、无私奉献、艰苦创业、开拓进取”的兵团精神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造就政治素质过硬、基础知识扎实、实践能力突出的高素质创新性应用型、复合型人才。
第五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AC米兰官网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学校建立并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的治理架构。
第六条 学校以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稳步发展留学生教育,适度开展继续教育及其他类型教育。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发展规划和国家核定的标准,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七条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依法颁发学业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第八条 学校设置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交叉学科等12大学科门类。学校统筹规划学科专业建设,促进多学科专业交叉融合协调发展。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
第九条 学校是国家举办、兵团主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教育部与兵团共建。学校举办者和兵团支持学校按照现代大学制度推进办学体制改革和教育教学改革,推动学校事业发展。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须经举办者和兵团批准。
第十条 举办者具有依法规范学校办学行为、考核和评估办学水平及教育教学质量的权利;有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保障学校办学条件的义务。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行使以下权利: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学校事业发展规划;
(二)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
(三)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
(五)制定并调整招生方案,调节学科、专业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招收符合学校要求和标准的学生;
(六)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
(七)确定教学、科研及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八)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办法;
(九)聘用和管理教职工;
(十)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十一)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经费和资产;
(十二)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办学自主权利。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
(二)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保障学术自由和民主管理;
(五)向符合条件的学生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六)规范使用办学经费,提高学校资产和资金使用效益;
(七)依法接受举办者的监督、评估和考核;依法接受社会的监督;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治理结构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凝聚全校力量推动学校实现内涵式高质量发展;
(二)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切实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组织的建设质量;
(三)负责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和改进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维护校园政治稳定和安全,推进大学文化建设;
(四)审议确定学校发展战略和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办学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五)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六)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抓好人才队伍建设,做好人才培养、使用、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七)领导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学术组织以及工会、团委、妇委会、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团组织;
(八)加强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加强民族和宗教管理工作,严格落实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坚决抵御和防范宗教活动向校园渗透;
(九)法律、党内法规以及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经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学校党的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由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对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和学校党委常委会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AC米兰官网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和学校党委相同。学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动完善监督体系;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委设立专门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学校党委视具体情况在二级党组织中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
第十八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办学活动和行政管理工作。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定和组织实施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学科发展规划和校园基本建设规划,以及有关规章制度;
(二)组织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以及后勤、基建及安全保卫等工作;
(三)拟定学校行政组织机构设置方案;
(四)制订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方案,负责教师的管理;组织制订招生方案,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提出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
(六)积极筹措办学经费,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七)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个人及境外机构签署有关合作协议,接受各种捐赠;
(八)向党委汇报重大事项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工作,落实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
第二十条 校务委员会是保障学校依法科学决策的重要咨议组织形式。校务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委员由部分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和院(系)负责人、在职专家教授和离退休教职工代表及学生代表等组成。
校务委员会主要负责咨议关系学校全局的发展规划、办学定位、重大改革方案和举措,以及经费预算和决算报告;对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基本建设等重大事项,提出参考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法令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并按章程组建,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切实保障教授治学的功能发挥。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师队伍建设、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学术发展规划和调整方案;
(二)审议学校的学术政策,包括各类学术标准、学术评审和奖励制度等;
(三)评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研成果奖以及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推荐、聘任人选;
(四)制定学术规范相关文件,调查、处理学术纠纷,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五)指导专门委员会和学院学术委员会的工作;
(六)需要学术委员会处理的其他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可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根据需要,在学院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对学位授予相关事宜履行职责和行使权限,统筹协调学校学位管理、学位授予和开展学位授权点建设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决定博士、硕士、学士学位审核标准,审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授予博士、硕士、学士学位名单并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二)审批授予名誉博士学位人员名单;
(三)审核推荐学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或博士、硕士学位专业类别的申请增列或调整;
(四)审批博士、硕士指导教师遴选及招生资格认定;
(五)审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的学术不端行为等查处结果并作出处理决定;
(六)审核学校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管理方面的相关规章制度,检查、监督、评估学位授予质量;
(七)研究和处理本科、研究生教育中与学位有关的申诉或有争议的问题及其他事项;
(八)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指导学位证书设计方案和证书印制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招生委员会、招标采购委员会、财经领导小组等专门委员会和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学校赋予的权责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举办、投资或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教学、科研、医疗、生产等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监督和决策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实行校、院两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相关章程开展活动,其代表由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其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教职工代表大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四)听取学校本届(次)教代会提案征集情况,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五)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六)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执行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学校工会是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员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积极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学校建立校、院两级工会组织。
第二十七条 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是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是在学校党委领导、团委指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完善学校民主管理和内部治理结构的重要力量,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发挥学校党政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学校支持学生会、研究生会依法依规依章程开展工作。
学校学生会和研究生会按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规定并报学校党委和上级学联批准,每年召开一次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研究生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研究生会主席和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一级学联、学生会组织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及时反馈提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参与学校治理;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共青团AC米兰官网委员会是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领导下的先进青年群团组织,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围绕学校党政中心工作,聚焦思想政治引领核心任务,履行引领凝聚青年、组织动员青年、联系服务青年职责。学校支持共青团依法依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其他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依法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充分保障各民主党派、其他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成员、无党派人士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条 学校实施校、院(独立建制教学、科研机构)两级管理。根据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的需要设置若干学院和独立建制教学、科研机构,并依据学校的具体发展情况,进行增设、变更、合并或撤销学院以及独立建制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一条 学院接受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按照事权相宜、权责一致的原则,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并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制订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人才培养方案、专业教学计划和相关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国内交流活动;
(三)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人才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和平台建设;
(四)负责本院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业能力培养和日常管理工作,对学生的奖惩提出建议;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负责学院资产和经费管理。积极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和其他资金;
(六)提出学院的专业设置及年度招生计划建议,为学生就业创业提供服务;
(七)拟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制定内部人员聘期工作任务及考核管理制度,按规定就学院(系)教师及其他人员的聘任和管理提出建议;
(八)负责本院教师师德师风教育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的推荐工作;
(九)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二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学院党委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按照其议事规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院实行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机制。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重要的议事决策机构,讨论和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委会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的内容由学院党委书记或者院长主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按照其议事规则执行。
第三十四条 院长是学院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具体负责学院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其他行政管理等工作,定期向本学院全体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院教职员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对学院管理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学院建立和完善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立的研究院、教学、科研机构,享有与学院同等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对教职工实行总量管理、全员合同聘用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应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工作职责和需要,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学习、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发展建设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校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勤奋工作,爱岗敬业;
(三)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尊重和爱护学生,自觉成为兵团精神的传承者;
(四)为人师表,恪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及学校合法权益;
(六)学校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活动的主体,应积极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学校为上述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分类考核评价制度。按照岗位性质进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权益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学习档案制度,构建完整的学习培训体系,为教职工提升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十四条 学校保障和支持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组织形式,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五条 离退休人员是学校办学的重要资源。学校执行国家离退休有关政策规定,为离退休人员关心和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创造必要条件。
第六章 学 生
第四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并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章 经费与保障
第四十九条 学校办学经费以财政拨款为主。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财务运行原则,坚持勤俭办学。
学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实行财务全额预决算管理和绩效评价制度,建立内控制度,规范财权事权,规范收支行为,全面提升办学绩效。
第五十条 学校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依法加强对无形资产的保护。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并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保障体系,深化后勤管理体制改革,为学校的可持续发展及师生工作学习、生活提供有力保障。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并完善教学科研基础设施、信息化网络、图书情报和档案等公共服务保障体系,满足提高办学水平的需求。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并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五十四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际组织机构等的合作,争取社会广泛的支持,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第五十五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校友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曾在学校<含AC米兰官网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或校友联络处。
学校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校友会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对作出杰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六条 学校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教育发展基金会是学校依法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组织,是学校接受社会组织和社会人士捐赠的主体。
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的规定从事相关活动,致力于加强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与合作,积极筹措资金,推动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学校按照科学、规范、高效的原则使用捐赠资金。
第五十七条 学校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建立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各项工作制度。学校公开信息前,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社会监督和评价体系,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价。
第五十九条 学校发挥国家向西开放的区位优势和自身办学特色,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办学,稳步发展留学生教育。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条 学校校训为“明德正行、博学多能”。
第六十一条 学校校风为“团结、务实、求真、创新”。
第六十二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为双圆套圆形徽标。内圆为绿色,中间是白色草书“天山”图案;外圆为白色,上半部是江泽民同志题写的橙红色校名,下半部是英文书写的绿色校名。
学校徽章为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员工为红底黄字,学生为白底红字。
第六十三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旗帜,旗面为国旗红标准色,寓意学校建校时间与新中国成立同步;校旗旗面中间印有规定字体的黄色中文校名。
第六十四条 学校校歌是《母校,我永远的家园》。
第六十五条 学校校庆日为9月10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常委会会议审定,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兵团核准后生效,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六十七条 学校设立章程委员会,负责监督章程的执行,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管理规定,受理对违反章程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正建议,或提请学校研究处理。
第六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校长提议,或者学校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提议,或者教职工代表大会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合提议,经学校党委决定,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修改;
(二)学校的举办者发生变更;
(三)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类别变更等事项;
(四)学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
(六)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更。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核准生效之后,校内其他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核准后,自学校发布之日起实施。